睨莉殴打、虐待或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致人伤亡国家赔偿决定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刑讯逼供致伤、致死赔偿
【法院观点】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行使侦查职权的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杨莉在海淀区看守所羁押期间,不服从监所管理,存在自伤、自残行为,看守所根据杨莉的现实情况,对其采取合理的看守监管措施,并依法使用械具,符合《看守所条例》及看守所使用械具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对杨莉殴打、虐待、体罚的行为。杨莉亦未提交其身体受到伤害的相关证据。综上,本案不存在《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应予赔偿的情形,海淀分局决定对杨莉不予赔偿,市公安局复议予以维持是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2017)京02委赔49号 2017-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