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国华与随州市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所属领域:政府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随州市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部门,对工伤作出认定是其法定职责。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受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原告高国华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一直在为用工单位工作,仍然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劳动合同并不是当然自动的终止。《劳动法》也没有对退休人员的工作作出禁止性规定。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条例》总则中的立法本意也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被告随州市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曾人社不认工决字(2015)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原告高国华受到事故伤害时与第三人湖北源丰化工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属事实认定有误,依法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鄂1303行初4号 2016-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