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新泰市建新煤矿、新泰市高佐煤矿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委托行纪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新泰市建新煤矿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本案案由应为委托监理合同。双方认可解除合同的时间为2012年12月30日,共计19个月。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与被告新泰市建新煤矿的监理费共计728327元。被告新泰市建新煤矿认可支付15万元,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认可徐西银系派驻到被告新泰市建新煤矿负责工程监理项目的负责人,由徐西银收取的监理费92640元,应视为被告新泰市建新煤矿支付的监理费,应当从欠款中扣除。合同约定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监理费,原告与被告新泰市建新煤矿解除委托监理合同后,应支付拖欠的监理费。被告新泰市建新煤矿未支付欠款,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解除合同之日(2012年12月30日)起至起诉之日(2016年3月4日)止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新泰市建新煤矿系独立的企业法人,被告新泰市高佐煤矿集团有限公司是其主管单位,现被告新泰市建新煤矿处于停产状态,原告请求被告新泰市高佐煤矿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0982民初1634号 2016-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