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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新泰市建新煤矿、新泰市高佐煤矿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委托行纪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新泰市建新煤矿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本案案由应为委托监理合同。双方认可解除合同的时间为2012年12月30日,共计19个月。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与被告新泰市建新煤矿的监理费共计728327元。被告新泰市建新煤矿认可支付15万元,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认可徐西银系派驻到被告新泰市建新煤矿负责工程监理项目的负责人,由徐西银收取的监理费92640元,应视为被告新泰市建新煤矿支付的监理费,应当从欠款中扣除。合同约定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监理费,原告与被告新泰市建新煤矿解除委托监理合同后,应支付拖欠的监理费。被告新泰市建新煤矿未支付欠款,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解除合同之日(2012年12月30日)起至起诉之日(2016年3月4日)止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新泰市建新煤矿系独立的企业法人,被告新泰市高佐煤矿集团有限公司是其主管单位,现被告新泰市建新煤矿处于停产状态,原告请求被告新泰市高佐煤矿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0982民初1634号 2016-04-25

张龙洞与索保军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委托行纪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张龙洞委托被告索保军处理退休手续的事务,原、被告双方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因原告无业,原告要求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该委托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理应返还给原告现金8000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现金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委托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原告给被告出具的收到条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应中止审理的辩解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豫0782民初第2161号 2016-07-20

湖北合味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金乡县胜楠贸易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委托行纪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请求依法解除2016年2月25日双方签订的《代理运输报关协议书》,被告同意解除,双方协商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代理运输报关协议书》予以解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违约损失30万元,因合同对违约赔偿无约定,原告又未提交损失的证据,该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鄂0881民初2188号 2016-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