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杰与北京中和亿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赵海涛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委托行纪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二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此外,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中和公司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被告赵海涛关于原告提供的欠条系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所为之说,因被告赵海涛未能就此提供相应证据,且从欠条的内容表述上看,则是被告赵海涛作为个人向原告作出确认债务并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故被告赵海涛关于欠条系以被告中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出具为由,要求免于承担还款责任的抗辩,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京0101民初13970号 2016-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