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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与支某甲、支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所属领域:分家析产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婚约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均有提出解除婚约的权利,但在婚约关系解除以后,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三被告接收原告彩礼款现金85000元,事实清楚,且有证人证言相佐证,故在双方婚约关系已解除的情况下,三被告应当将所收彩礼款现金85000元返还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皖1602民初870号 2016-04-28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所属领域:分家析产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关系索取彩礼,但结合本地情况,订婚时男方给付女方一定彩礼是一种风俗,本案中原告称给付彩礼53000元和金戒子一枚,其中串小门给付3000元、串大门给付50000元,原告申请出庭的两位证人均能证明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50000元,故本院对原告给付50000元彩礼款的事实予以认定,关于串小门给付3000元和金戒子一枚,因被告未出庭无法进行互辩发言,原告对该请求又未向法院提供其他证据,故对原告的该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同居期间被告未怀孕一节,因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对该主张予以采信。现原、被告双方解除婚约关系,原告主张返还彩礼。因原、被告双方在解除婚约关系上各有责任,且原、被告双方未领取结婚证书情况下,于串小门后年节期间就在一起居住长达2年多时间。结合上述实际情况,被告应酌情返还给原告彩礼总额的40%为宜,即50000元*40%=20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辽0782民初1596号 2016-07-22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冰冰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响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所属领域:分家析产
【法院观点】本院再审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彩礼款4万元均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审对双方同居的情况并未查清,但在再审期间,结合双方的新提交的证据,可认定双方从2012年12月21日便开始同居生活至2015年7月份,期间二人在双方的父母处时常来往居住。被申请人李响提交的当地村民委员会的介绍信及王春双的书面证实均证明李响干活的情况,对于双方同居的情况无明确证实,被申请人以此无法对抗再审申请人的主张及相关证据。综上,原审查明的事实部分不清,原审判决全额返还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对于彩礼应返还的数额,结合本案双方同居时间较长,达二年之多,结合二人在双方的父母处时常来往居住的实际情况,返还该彩礼款4万元的50%为宜。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2016)辽0782民再4号 201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