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所属领域:分家析产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关系索取彩礼,但结合本地情况,订婚时男方给付女方一定彩礼是一种风俗,本案中原告称给付彩礼53000元和金戒子一枚,其中串小门给付3000元、串大门给付50000元,原告申请出庭的两位证人均能证明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50000元,故本院对原告给付50000元彩礼款的事实予以认定,关于串小门给付3000元和金戒子一枚,因被告未出庭无法进行互辩发言,原告对该请求又未向法院提供其他证据,故对原告的该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同居期间被告未怀孕一节,因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对该主张予以采信。现原、被告双方解除婚约关系,原告主张返还彩礼。因原、被告双方在解除婚约关系上各有责任,且原、被告双方未领取结婚证书情况下,于串小门后年节期间就在一起居住长达2年多时间。结合上述实际情况,被告应酌情返还给原告彩礼总额的40%为宜,即50000元*40%=20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辽0782民初1596号 201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