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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赵某某于海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所属领域:用益物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明确规定了涉及土地使用权纠纷应先由人民政府解决,据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吉0781民初4862号 2016-12-13

刘音与吴汝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所属领域:用益物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因所涉标的物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房指标及相应的衍生权益,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只能在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依法转让,而原告非被告所在集体组织成员,故该《协议书》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称其没有收到原告交付的转让款,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虽能说明其存在一定的听力问题,但不足以证明其未收到原告交付的转让款,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可以认定原告确实向被告交付的转让款402200元,关于原告陈述的现金交付2800元,其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因此,被告应将该转让款402200元返还给原告,由于利息属于转让款的孳息,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占用转让款期间即自2010年10月10日起计算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确定为宜。综上,原告之诉请合法有据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浙0782民初13402号 2016-11-10

杜俊民与杜改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所属领域:用益物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宅基地相邻,应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告主张被告侵占其宅基地,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但原、被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显示双方宅基地四至部分存在面积重叠,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告提供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侵权的依据,原告提供证据不足的应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豫1721民初1259号 2016-11-14

刘国莲与李绵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所属领域:用益物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故宅基地使用权人去世后,继承人对其遗留的房屋享有继承权,但拆除老宅修建新房的,应重新经人民政府审核和批准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经审理查明,李桂生所建老宅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为李桂生,其子女作为继承人有继承房屋的权利,也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处分自己的继承权。根据白果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和本院的生效判决,被告李绵德所建厨房占用的土地上位于应属原告刘国莲夫妇所有的“北侧”,但占用地上的原有房屋已经灭失,故其附着土地的使用权也随之消灭。且老宅中,李顺庚本拥有一间正房的所有权并已将该房赠送给了李绵德、李绵霞两兄弟,而厨房占用地上的原有房屋因风雨侵蚀倒塌系因不可抗力所致,并非李绵德拆除,故李绵德未经人民政府审核和批准即修建房屋的行为虽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并未侵犯原告的权利。故此,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所建厨房杂屋并将占用的宅基地返还给原告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湘0423民初字233号 2016-07-05

黄某某与杨某某、曾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所属领域:用益物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讼争的位于钦州港中心区××号宗地内第22号宅基地使用权权属纠纷已由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196号和(2015)钦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确认,原告黄某某以相同的事实、理由再次起诉确权,属于重复诉讼。原告黄某某的起诉条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驳回起诉。原告黄某某虽然不是(2015)钦南民初字第196号和(2015)钦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但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的规定进行其他救济途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桂0702民初1320号 2016-06-27

王正校与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席村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所属领域:用益物权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正校诉请判令被告南席村委会将崔振华名下宅基地变更登记为其本人,南席村委会只是村民自治组织,并非因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与原告发生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且该宅基地自1984年始即登记在崔振华名下,原告如认为自己系该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向崔振华(如已死亡,应向其继承人)主张权利。故原告起诉南席村委会变更宅基地登记不是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冀0109民初166号 2016-08-15

马则克来诉被告马子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所属领域:用益物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马则克来与被告马子龙所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原告马则克来虽持广河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但1998年2月份分家时,原告马则克来之父马子华未出示该证据,未提出异议,默认了分家处理。以被告马子龙庄禾地点分在他处,举不出有效证据证明,故,原告马则克来起诉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马子龙答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甘2924民初490号 2016-10-11

沈秀芬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所属领域:用益物权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沈秀芬所诉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沈秀芬在原审起诉时未提供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原审法院认为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并作出(2016)豫0402民初2013号民事裁定不予受理该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豫04民终1741号 2016-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