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音与吴汝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所属领域:用益物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因所涉标的物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房指标及相应的衍生权益,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只能在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依法转让,而原告非被告所在集体组织成员,故该《协议书》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称其没有收到原告交付的转让款,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虽能说明其存在一定的听力问题,但不足以证明其未收到原告交付的转让款,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可以认定原告确实向被告交付的转让款402200元,关于原告陈述的现金交付2800元,其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因此,被告应将该转让款402200元返还给原告,由于利息属于转让款的孳息,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占用转让款期间即自2010年10月10日起计算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确定为宜。综上,原告之诉请合法有据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浙0782民初13402号 2016-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