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伟建、吴则夫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吴伟建所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发放贷款,被告吴伟建未按约足额偿还本息,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吴伟建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合同期内利息,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罚息部分,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罚息,该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则夫自愿为被告吴伟建所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吴则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则夫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伟建追偿。被告吴伟建、吴则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审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浙0382民初867号 201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