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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公司雅安名山支行与王显楷、胡光平、王光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王显楷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未及时归还,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及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王显楷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主张,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本院对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8.4%上浮50%即12.6%予以确定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关于复息系双方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复息按合同的约定,以计算机会计核算系统生成的数据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对被告王显楷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被告胡光平、王光俊负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为了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名山民初字第780号 2016-06-29

韩城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薛刚生、党文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未按期全部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原告诉请应予以支持。但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及逾期罚息利率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降低至按月利率20‰请求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为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陕0581民初472号 2016-04-20

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伟建、吴则夫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吴伟建所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发放贷款,被告吴伟建未按约足额偿还本息,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吴伟建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合同期内利息,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罚息部分,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罚息,该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则夫自愿为被告吴伟建所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吴则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则夫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伟建追偿。被告吴伟建、吴则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审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浙0382民初867号 201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