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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刘金水等与上海德耀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将2万元尾款交给被告保管,与《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附件三付款协议约定相符,且有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为证,本院予以采信。合同附件三付款协议约定,黄某某等收到房地产权证,被告代为转付原告尾款2万元。原告与案外人的交易早已经完成,原告要求被告将2万元支付给原告,符合约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沪0113民初11437号 2016-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