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县安里屯金益板厂与许方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所属领域:社会保险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在履职过程中受伤,系工伤。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文安县安里屯金益板厂应当给付被告许方金停工留薪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告称其月工资为4000元,原告文安县安里屯金益板厂不认可,举证责任在原告方,但其没有举证予以证实,故被告许方金的月工资应按每月4000元计算。全省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应按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2015年5月29日公布的46239元计算。原告文安县安里屯金益板厂要求判决无需给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工作中受伤,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冀1026民初1018号 201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