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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县安里屯金益板厂与许方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所属领域:社会保险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在履职过程中受伤,系工伤。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文安县安里屯金益板厂应当给付被告许方金停工留薪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告称其月工资为4000元,原告文安县安里屯金益板厂不认可,举证责任在原告方,但其没有举证予以证实,故被告许方金的月工资应按每月4000元计算。全省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应按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2015年5月29日公布的46239元计算。原告文安县安里屯金益板厂要求判决无需给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工作中受伤,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冀1026民初1018号 2016-04-20

原告四川省巴中市长城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海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所属领域:社会保险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就劳动关系申请仲裁后,原告并未对巴中市巴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巴区人劳仲案〔2015〕19号仲裁裁决书提出异议,亦未向法院提起诉讼,现该份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被告的申请已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并经巴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对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既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虽陈述与被告不构成劳动关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之规定,原告应当为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巴中市巴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巴区人劳仲案〔2016〕29号仲裁裁决书并无不当,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川1902民初2262号 2016-11-14

成都华圣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彭章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所属领域:社会保险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彭章容因工受伤的事实,经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认定,该认定具有法定证明力,且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也已确定彭章容与成都华圣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所以成都华圣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与彭章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要求改判三劳人仲案(2015)238号第二项的请求与事实不符,对该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彭章容在辩称过程中称要求增加营养费、续医费、交通费和双倍工资的问题,因彭章容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故上述请求不应在本案中予以支持。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川0722民初166号 201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