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建设指挥部诉湖南凤凰投资有限公司及湖南拓荒贸易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建筑工程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二个问题,一是本案出现的三份合同的真实性问题;二是面积的核减问题。
一、本案出现的三份合同的真实性问题。对此,应结合本案中出现的三份合同以及双方对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综合认定。1、从合同约定的时间先后来看,4.28合同形成于前,9.28二份合同形成于后,一份价格为465万元,一份价格为953万元。9.28合同中并未对4.28合同有所提及,即并未提出系变更双方之前约定,故9.28二份合同不是对4.28合同的变更。2、从合同签订的形式来看,9.28合同虽系国土局备案合同,但字迹、格式、以及9.28两份合同最后一页几乎一模一样,而前几页又是字体不一、字迹不同,极不规范,可以看出9.28两份合同的随意性,上诉人提出系为规避相关税费而变造、嫁接合同的可能性尚不能排除,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即不能视为双方当事人对4.28合同的变更的合意;4.28合同系经当时天心区人民政府层层审批,且于该区当地当时招商大会上由法定代表人公开签订,相对于9.28二份合同更严肃,系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后所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3、从合同的履行看,4.28合同签订后,双方根据约定付款、交付凭证,可以看出,双方是根据4.28合同的约定在履行。合同履行了主要义务后,双方再签订的9.28合同,并非因为之前未签订书面合同而进行的必要补签,从内容上亦体现不出系对4.28合同的修改变更。尤其是9.28合同中载明的合同履行方式与实际履行完全不一致,故9.28标的为953万元的合同不是本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9.28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与实际履行了的付款方式明显不一致,约定的2003年10月16日交付土地证等合同义务,早于2003年5月29日已全部进行了交付,故标的为953万元的9.28合同,没有履行的可能。综上,本案4.28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4.28合同全面履行。
二、面积的核减问题。根据双方陈述,在对本案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的起因之一在于交付后实测可用面积的减少。对此,双方在4.28合同明确约定的是,转让标的物按红线图范围,确定了单价,也确定了总价。双方作为土地市场主体,对于土地面积可能存在的损耗应是明知,但双方并未在合同中作进一步明确的约定,未约定双方结算价格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但客观上,实测可用面积减少了2362平方米,对于受让方的预期利益有较大的影响,超出了其签订合同时所预见的范围,虽在土地出让金方面减少了59万元,且提高了容积率,亦不足以弥补其预期利益损失,双方对此又不能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本院二审中根据公平原则,对于测量后减少的有效使用面积酌情按约定单价进行了调整,是合理公平的。上诉人的上诉部分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
(2015)长中民再重终字第00098号 2015-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