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逢光与张永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及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此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原告已按该合同的约定给被告支付了50000元,并已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被告辩称原告要求被告退钱意味着原告反悔,原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终止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被告辩称购房款243700元系其交纳的主张,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对该辩称不予采纳。购房款243700元由原告交纳,兰州九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定实际应交的购房款后所退的款项理应归原告所有,被告认为退款归其所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2016)甘0102民初6511号 2016-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