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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逢光与张永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及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此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原告已按该合同的约定给被告支付了50000元,并已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被告辩称原告要求被告退钱意味着原告反悔,原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终止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被告辩称购房款243700元系其交纳的主张,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对该辩称不予采纳。购房款243700元由原告交纳,兰州九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定实际应交的购房款后所退的款项理应归原告所有,被告认为退款归其所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2016)甘0102民初6511号 2016-12-19

谢易伶与四川佳年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谢易伶与佳年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届满前,谢易伶须主动向佳年华公司提交相关资料……支付按政府规定应由谢易伶承担的维修基金和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所需的各种税、费并提供全部代办资料。否则,由此导致的不能及时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后果由谢易伶自行承担……”,被告举证证明原告未提供办证所需的全部资料,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已将物业移交确认单上载明的欠缺资料全部提交给被告,故诉争房屋不能及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川0106民初2624号 2016-06-29

李玉颜与钟意华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终5927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钟意华向李玉颜购买涉案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改建,涉案房屋现实际的面积大大超出钟意华向李玉颜购买的面积,也超出原宅基地使用权证记载的面积,且该超出部分没有重新核发宅基地使用权证,鉴于未有证据显示该超出部分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了处理,故在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上述建筑物进行处理前,原审法院驳回李玉颜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粤01民终5927号 2016-05-25

严健发与严锡光、宋立霞、广东一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姚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终7401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向上诉人严健发、严锡光、宋立霞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严健发、严锡光、宋立霞于2016年3月15日收到上述通知书。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6日向上诉人广东一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广东一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7日收到上述通知书。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粤01民终7401号 201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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