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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安泰城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陈金玲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提交了与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原告已拆除被告房屋,被告占有了产权调换房屋,双方均履行了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应在交验合格空房时向原告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151632元,被告至今未支付,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支付房款。自被告应支付房款时,原告即产生利息损失,损失应由被告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1502民初4988号 2016-12-06

李建英、罗某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北干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诉争的涉案协议产生的纠纷是否属于民事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萧山区北干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系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协议,其性质属于行政协议,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既已受理,应驳回起诉。此外,即使按照原告关于“双方签订协议时关于安置人数和安置面积的内容是空白的、双方对安置人数和安置面积未达成一致协议”的主张,因涉案拆迁依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在2013年9月批准,仍应适用《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故原告可依据该条例向相关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裁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杭萧民初字第1079号 2016-02-03

原告何全斌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提供的选房图亦属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2013年12月选取回迁房屋时,原告因没有被告提供的选房图中约定的房源而未选取房屋,即因被告的原因而延长了回迁时间。所以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双倍补助费,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单倍补助费13000元,故被告应再支付原告一年过渡期补助费13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判决如下

(2016)辽0104民初4794号 201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