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波杨道林及林俊涛诉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上鲁峪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款一审一案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所属领域:用益物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上鲁峪村二组对原告林俊涛系其村民且系独生子女无异议,但认为原告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证时间晚于村集体讨论确定的2013年9月4日,故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即双方对享受独生子女优惠政策的截止时间有争议。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参与分配的时间界限发生争议时,一般应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日作为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分配的时间界限。原告林波、杨道林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证时间在上鲁峪村二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确定之前,故应享受优惠政策,被告上鲁峪村二组应给原告户增加一人份额土地补偿款即人民币91949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补偿款利息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陕0111民初3543号 2016-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