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某甲与龙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抚养费纠纷
所属领域:抚养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童某乙与龙某在离婚诉讼中已经就童某甲的抚养费达成了协议,即龙某在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期间不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协议没有被撤销或变更之前,本院认可其效力。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在庭审中,童某乙对本案事实的陈述多次前后矛盾,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使法院确信童某乙所诉其收入低下、经济困难、入不敷出等事实具有高度的可能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童某甲没有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故对童某甲要求龙某从2016年6月起按每月2000元支付生活费,并承担医疗费、教育费的50%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渝0105民初11399号 201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