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1与高×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所属领域:收养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高×2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了当庭答辩及质证的权利,且不影响本案依法审理。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高×2与高×1、丁×夫妇之间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因高×2赌博恶习履教不改,未能积极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致使亲子关系逐步恶化,矛盾加深,无法共同生活。现高×1、丁×要求与高×2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2016)京0116民初3081号 2016-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