蟦妙武、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赔偿决定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无罪逮捕赔偿
【法院观点】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才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有证据证明尚未终结追究韦妙武的刑事责任,故韦妙武的赔偿申请应予驳回。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条之规定,经本院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2017)豫03委赔16号 2017-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