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400咨询电话:4001666001
logo
  • 默认排序
  • 裁判日期
  • 访问人数
  • 收藏数量

当前条件共检索到 280条记录,展示前280

軄用球、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赔偿决定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无罪逮捕赔偿
【法院观点】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本案系无罪逮捕赔偿案。(一)关于“上一年度”工资标准的认定。黄用球申诉称湛江中院赔委会改变了复议机关的决定,增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的规定,湛江中院赔委会应按决定时“上年度”即2015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每日242.3元标准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64936.4元(268天×242.3元/天=64936.4元)。经查,湛江中院赔委会确认黄用球被羁押268天的事实,但决定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湛江中院赔委会在改变原复议机关决定的情形下,应以其作出决定时的“上年度”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而中院赔委会于2016年11月30日做出决定时,2015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242.3元的标准已于2016年5月16日颁布,故中院赔委会以2014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219.72元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纠正。赔偿义务机关廉江检察院应按2015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242.3元的标准,赔偿黄用球被羁押268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64936.4元(268天×242.3元/天)。黄用球该项申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黄用球请求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否支持的问题。黄用球被无罪羁押268天,中院赔委会决定赔偿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已体现了抚慰性质,故黄用球请求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黄用球被无罪羁押268天,其正常的家庭生活因此受到影响,导致其精神极度痛苦,应认定精神损害后果严重,廉江检察院应为李太友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黄用球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四)关于黄用球要求赔偿误工费1177699.2元和身体受伤致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造成公民的身体伤害并致使其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才可以获得申请医疗费、护理费及残疾赔偿金。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羁押黄用球过程中,侵犯其生命健康权以及对其身体造成伤害,而黄用球提交的医疗收费票据显示交费日期是2014年1月、4月、6月和2015年2月,与廉江检察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批准逮捕行为无关,故该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五)关于黄用球提出13年多申冤前费用65万元、被台风吹倒、房屋不能重建房屋致使争今无房屋住的损失35万、妻子林玉芬误工费40万、黄甫被打致残案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黄甫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所受损失等请求的问题。黄用球提出的上述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如下

(2017)粤委赔监7号 2017-09-20

蟦妙武、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赔偿决定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无罪逮捕赔偿
【法院观点】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才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有证据证明尚未终结追究韦妙武的刑事责任,故韦妙武的赔偿申请应予驳回。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条之规定,经本院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2017)豫03委赔16号 2017-09-12

䍢书民、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赔偿决定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无罪逮捕赔偿
【法院观点】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1、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根据羁押时间长短、罪名轻重、本地经济收入及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支付卢书民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适当,卢书民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部分,不予支持。2、关于企业投资利息及资产损失的赔偿申请,与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逮捕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不属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范围,应予驳回。3、关于未返还扣押物品造成不能主张债权损失的申请,卢书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4、关于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宜阳县人民检察院应在侵权行为直接影响的范围内,为卢书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本案侵权行为直接影响的范围以其生活、居住地为限,因此在其居住社区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较为适当。复议机关所作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经本院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2017)豫03委赔15号 2017-09-12

鰭英夫与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因无罪逮捕赔偿国家赔偿决定书

管辖法院: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无罪逮捕赔偿
【法院观点】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撤销案件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赔偿请求人被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后,于1995年3月6日被执行逮捕,后于1995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该案至今未有结论,故赔偿请求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作为该案的批捕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赔偿请求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天数为93天,赔偿义务机关应按照国家2016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标准,赔偿赔偿请求人24076.7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赔偿请求人的经常居住地所在社区为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还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原则上不超过依照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谭英夫被无罪羁押达93天,其身心受到一定的影响,赔偿义务机关应赔偿赔偿请求人谭英夫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赔偿请求人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的赔偿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2017)辽06委赔10号 2017-09-10

传明栋驳回申诉通知书

管辖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无罪逮捕赔偿
【法院观点】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本案系抚顺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对你逮捕的决定书,你基于被侦查、羁押造成损失为由以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的理由为该院对你提起公诉和作出撤诉决定书,系赔偿义务机关的主体错误。抚顺中院在赔偿义务机关主体错误情况下以你的赔偿申请超过时效为由驳回你的赔偿申请理由不当。 综上,因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的主体错误,抚顺中院赔偿委员会(2016)辽04委赔18号决定书驳回你的国家赔偿申请的结论并无不当,但理由不当,应予纠正。你的申诉事项和理由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2017)辽委赔监70号 2017-09-29

軄明宇一案申请驳回申诉通知书

管辖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无罪逮捕赔偿
【法院观点】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的规定,你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资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此后,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益阳市检察院)对你作出不起诉决定。据此,你取得了申请赔偿的权利。但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的规定,本案中,益阳市检察院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等规定对你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资阳区检察院批准对你逮捕被羁押的情形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委会员(以下简称益阳中院赔委会)作出维持资阳区检察院不予赔偿决定的决定并无不当。至于你认为益阳中院赔委会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经审查,该赔偿决定是以益阳市检察院对你作出不起决定认定的事实,以及益阳中院对李光辉(同案当事人)作出的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作为依据,符合国家赔偿法证据规则,并无不当。 综上,原决定认定事实有据,适用法律和处理正确。你提出的申诉事项和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本院赔偿委员会

(2017)湘委赔监38号 2017-09-27

亄秀霞、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罪逮捕赔偿司法赔偿赔偿决定书

管辖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无罪逮捕赔偿
【法院观点】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1号]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本案赔偿请求人所主张的陈德明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512天的事实发生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依上述规定不能适用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鄞州检察院就陈德明被羁押事宜已给予了陈德明相关经济补偿金,又为陈德明申请并发放了相应司法救助金,陈德明对收到经济补偿金与司法救助金并无异议,且陈德明因此也有相关息讼罢访承诺,相关赔偿程序已结束。故对赔偿请求人庄秀霞的涉案国家赔偿申请应予以驳回。 据此,赔偿义务机关鄞州检察院作出的甬鄞检申复字[2017]1号答复函及复议机关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甬检控复字[2017]2号复议答复函,认定理由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但其所作出的不予赔偿结论失妥,应为驳回国家赔偿申请,本院赔偿委员会在此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2017)浙02委赔4号 2017-09-15

閛寒林因再审改判致超期羁押申请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

管辖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无罪逮捕赔偿
【法院观点】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实行无罪羁押赔偿的原则,即只对无罪被错误羁押的公民给予赔偿,对于被判有罪的公民,即使出现超期羁押、轻罪重判的情形,也不予赔偿。本案赔偿请求人薛寒林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虽经再审改判,但仍认定其犯盗窃罪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再审改判无罪的情形。因再审改短刑期,致赔偿请求人薛寒林实际服刑超过改判的三年刑期716天,虽属超期羁押,但不属无罪被羁押,依法不予赔偿。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国家赔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赔偿请求人薛寒林的国家赔偿申请并无不当。赔偿请求人薛寒林的赔偿请求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2017)皖委赔7号 2017-09-19

掋家林、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无罪逮捕赔偿赔偿决定书

管辖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无罪逮捕赔偿
【法院观点】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我国国家赔偿法实行无罪羁押赔偿的原则,即只对无罪被错误羁押的公民给予赔偿,对于被判有罪的公民,即使出现超期羁押、轻罪重判的情形,也不予赔偿。本案赔偿请求人王家林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虽经再审改判,但仍认定其犯盗窃罪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再审改判无罪的情形。因再审改短刑期,致赔偿请求人王家林实际服刑超过改判的三年刑期716天,虽属超期羁押,但不属无罪被羁押的情形,依法不予赔偿。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国家赔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赔偿请求人王家林的国家赔偿申请并无不当。赔偿请求人王家林的赔偿请求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2017)皖委赔6号 2017-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