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兰英、郭昱捷等与齐月晖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提交了银行打款记录,可以证实齐月晖与原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而被告顺意工贸公司为原告出具的借款凭证,可以证实原告的上述借款用于齐月晖为法定代表人的顺意工贸公司的经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二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被告齐月晖、顺意工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到庭举证、质证、答辩等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冀0983民初字6822号 2016-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