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建友与钱守金、袁美英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相邻通行纠纷
所属领域:相邻关系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虽立案时为侵权纠纷,但经过审理该案系由相邻关系修路通行引起的纠纷,故本案案由确定为相邻关系通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原、被告院落东侧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此土地依法应由村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该村集体土地上向北通向村里已硬化大路的5米宽道路,虽然原、被告(尤其是原告)实际使用较多(现为原告家通向村里大路的唯一出路,被告家东侧为原告必经之处),但依法仍属村集体所有,应由村集体或村委会经营、管理,现因被告家东侧的一段仍为土路且地势较低,雨雪天气,满地泥泞,对原告生产、生活及其不便,故村委会同意由原告承担费用,由原告自其家门前往北修4米宽的水泥路,与村里已修水泥路相连,同时明确该路修好后产权归村集体,并明确要求(原告硬化道路时)该路“在被告钱守金处必须离开钱守金东墙一米,路面不得高于连接处水泥路面,不得影响邻居雨天排水”,村委会的处理决定,符合河北省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道路硬化项目的要求,更充分考虑了原、被告的实际需求,于法有据,公平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被告阻止原告按照村委会的要求硬化道路,于理不合、于法无据,原告要求被告停止阻碍原告硬化自家门至北水泥路段,排除此路段上被告所有的砖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2016)冀0427民初1239号 201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