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400咨询电话:4001666001
logo
  • 默认排序
  • 裁判日期
  • 访问人数
  • 收藏数量

当前条件共检索到 506条记录,展示前506

黄晋梅、解春与太原日报社、太原晋缘贸易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所属领域:相邻关系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二原告作为本案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主张相邻房屋对其采光、通风、日照影响程度受损负有举证责任,现二原告提交的证据照片以及视频光盘,不足以证明被告建设使用的相邻房屋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原告主张二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杏民初字第00970号 2016-12-28

张德贵与贵阳云岩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所属领域:相邻关系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所涉商铺已由原告在1998年便已出售给案外人吴萍,且吴萍通过吴大勇将该商铺出租给翔福商场的行为可看出原告实际已将商铺对吴萍进行了交付,至今已有十八年有余。现商铺虽仍登记在原告母亲吴银仙名下,但原告在将此商铺出售给吴萍后,其对商铺的相关权利义务已告消灭,被告将采光补偿支付给购房人吴萍并无不当,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采光补偿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互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黔0103民初7421号 2016-12-23

朱宝正与天津市河北区环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所属领域:相邻关系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天津市河北区环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XX居”二期工程,系被告经审核批准后开工建设的,故对于该项目开发建设的合法性,本院不予置疑。被告在原告房屋的南侧所建高层住宅与原告房屋之间存在一定距离,由于被告所建房屋楼层较高,被告委托天津市XX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所作日照分析报告显示,确对原告房屋的采光、日照造成一定影响,故被告应给付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鉴于原告所购房屋位于四层,向南通风、采光和日照的途径为两个卧室窗户各一处,以每个卧室窗户补偿9400元为宜,共计补偿188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津0105民初3575号 201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