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赛尔德斯塑胶有限公司与艾尔戴克斯国际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所属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
确认不侵权之诉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纠纷领域特有的民事诉讼制度,目的是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导致相关利害关系人是否侵犯其权利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但为了防止利害关系人动辄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利害关系人提起此类诉讼的具体条件,即应以利害关系人受到权利人警告,经利害关系人书面催告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启动纠纷解决程序为前提。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艾尔戴克斯公司并未向赛尔德斯公司发出侵权警告,赛尔德斯公司也未向艾尔戴克斯公司进行书面催告,故赛尔德斯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裁定驳回赛尔德斯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本案中,艾尔戴克斯公司就赛尔德斯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事宜已申请行政机关处理,赛尔德斯公司不服行政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亦已作出终审行政判决,赛尔德斯公司一审起诉时主张的缺乏司法救济的诉讼理由亦不成立。综上,赛尔德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苏知民终字第0233号 201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