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霞与重庆鑫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经济补偿金纠纷
所属领域:劳动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原告刘霞于2009年7月3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被告鑫水机械公司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应当符合法定情形,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经济补偿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其他终止情形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故原告刘霞要求被告鑫水机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鑫水机械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渝0113民初2688号 2016-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