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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与王某2、王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所属领域:继承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继承人王寿辉生前立有遗嘱且经过公证部门公证,其死亡后的遗产继承应按遗嘱继承办理,原告作为遗嘱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王寿辉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故坐落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花园归原告所有,原告须履行遗嘱规定的义务,支付四被告每人2000元。被告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东红民初字第612号 2016-07-15

马某某与河南楚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继承纠纷、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继承纠纷
所属领域:继承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本案原告在庭审时陈述涉案土地系原告的责任田,但在庭审时没向法庭出示有关的土地承包合同,庭后也不向法庭补充证据,致使本院对原告陈述的涉案土地的坐落、面积、无从确认,对被告是否非法占有原告的责任田不能归责,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实,理由欠缺,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2016)豫0311民初1712号 2016-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