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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剑文与上海捷诗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其他侵权责任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被告捷诗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成安,设立一起竞网站,并授权被告捷诗保公司独家经营管理,对外宣称注册用户可以通过网站购买竞点竞拍商品、拍卖商品,从而获得高额利润。原告等人在该网站注册并支付价款购买竞点,不久后该网站关闭,捷诗保公司亦人去楼空。赵成安等人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诈骗犯罪,公安机关已对此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尚在侦查阶段。故本案所涉纠纷有经济犯罪的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浙0106民初11797号 2016-12-26

赵娟与上海捷诗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其他侵权责任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被告捷诗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成安,设立一起竞网站,并授权被告捷诗保公司独家经营管理,对外宣称注册用户可以通过网站购买竞点竞拍商品、拍卖商品,从而获得高额利润。原告等人在该网站注册并支付价款购买竞点,不久后该网站关闭,捷诗保公司亦人去楼空。赵成安等人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诈骗犯罪,公安机关已对此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尚在侦查阶段。故本案所涉纠纷有经济犯罪的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浙0106民初11807号 2016-12-26

张小磊与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其他侵权责任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张小磊的民事权益后,百度公司及腾讯公司均采取了必要措施,有效防止了损害扩大,张小磊主张百度公司、腾讯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不足,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合一公司在张小磊发送律师函后未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致使张小磊的损害进一步扩大,原审判决合一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无不当。关于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信息,百度公司、腾讯公司及合一公司已向原审法院提供,对此本院予以认定。张小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属于合理开支,应认定为财产损失;但公证摄像费、律师代理费因证据不充分,不足以证实支出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对张小磊要求赔偿该项费用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结合案件事实,原审法院酌定张小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亦无不当。故张小磊、合一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豫08民终1426号 2016-07-25

董站与上海捷诗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其他侵权责任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被告捷诗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成安,设立一起竞网站,并授权被告捷诗保公司独家经营管理,对外宣称注册用户可以通过网站购买竞点竞拍商品、拍卖商品,从而获得高额利润。原告等人在该网站注册并支付价款购买竞点,不久后该网站关闭,捷诗保公司亦人去楼空。赵成安等人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诈骗犯罪,公安机关已对此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尚在侦查阶段。故本案所涉纠纷有经济犯罪的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浙0106民初11813号 2016-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