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剑文与上海捷诗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其他侵权责任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被告捷诗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成安,设立一起竞网站,并授权被告捷诗保公司独家经营管理,对外宣称注册用户可以通过网站购买竞点竞拍商品、拍卖商品,从而获得高额利润。原告等人在该网站注册并支付价款购买竞点,不久后该网站关闭,捷诗保公司亦人去楼空。赵成安等人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诈骗犯罪,公安机关已对此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尚在侦查阶段。故本案所涉纠纷有经济犯罪的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浙0106民初11797号 2016-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