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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德生诉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管辖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服务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第一,《新天龙八部》是一款以实名注册信息而设定的网络游戏,对客户依据实名认证信息而提出修改游戏账号内容的申请,畅游公司作为网络游戏的管理者,应当依据《畅游用户协议》受理并予以实施。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案外人通过在线客服申请人工修改实名认证的正常方式将涉案游戏账号修改,畅游公司据此修改涉案游戏账号信息的行为,系按约定履行与游戏实名注册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因此,本案中案外人以此方式将涉案游戏账号信息修改的行为,与畅游公司无关,畅游公司对此并无违约行为。 第二,涉案游戏账号系案外人实名注册,案外人在注册、使用时已经接受了《畅游用户协议》的相关条款。如赵德生确系通过中国网络游戏服务网购买了涉案游戏账号并使用,应视为案外人将涉案游戏账号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赵德生,赵德生的购买并使用行为,亦应视为其认可并接受《畅游用户协议》的约束。同时,在安装和注册游戏时均需点击阅读、接受《畅游用户协议》,此行为亦属于赵德生认可《畅游用户协议》的权利义务。《畅游用户协议》的涉案相关条款,系畅游公司为维护正常网络游戏秩序、管理等合法手段,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法律要件,本院对赵德生的意见不予采纳。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本案中,实名注册的案外人在注册账号时以及赵德生的安装游戏时,均已认可并接受《畅游用户协议》,而《畅游用户协议》第三条已明确禁止转让,依据合同法上述规定,涉案游戏账号属于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之情形,因此赵德生的购买行为对畅游公司不发生法律约束力,赵德生并非畅游公司合规注册的游戏用户。 综上,对赵德生要求恢复、变更游戏账号和游戏装备以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如赵德生确系从他人处购买涉案游戏账号并已支付对价,赵德生可依据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向出卖人主张相关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京0107民初5922号 2016-10-18

陈观众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服务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淘宝公司对涉案店铺的商品ID为38762954193的商品做降权30日的处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一、淘宝公司做出处理措施之基础——是否具有认定陈观众违约的权利。首先,双方协议效力之判定。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是双方签署的服务协议。《淘宝平台服务协议》规定,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法律声明、淘宝规则及所有淘宝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公告或通知。所有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陈观众自愿成为淘宝平台的会员,同意接受淘宝平台的上述规则,双方之间已就该些规则的适用形成合意。而上述规则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其次,双方协议是否授权淘宝公司对陈观众违规作出判定。根据《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第六条规定,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和满足海量用户对高校优质服务的需求,您理解并同意,淘宝可在淘宝平台规则中约定违约认定的程序和标准。如:淘宝可依据您的用户数据与海量用户数据的关系来认定您是否构成违约:您有义务对您的数据异常现象进行充分举证和合理解释,否则将被认定为违约。由此可见,淘宝公司有权单方对用户的违规行为作出判定。 二、淘宝公司对陈观众作出的具体处罚措施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首先,淘宝公司判定陈观众违规的标准有合同依据。《淘宝规则》对虚假交易的定义、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该些规则系判定陈观众是否违规的标准。其次,陈观众确有违规行为。淘宝公司在查处违规帐户的系统排查中,依据原告涉案店铺内的用户数据与海量用户数据的关系、涉案商品的交易异常数据,以普通人的身份结合淘宝平台数据模型出具的信息初步判定涉案店铺涉案商品涉嫌虚假交易。陈观众进行申诉并就淘宝平台抓取的涉嫌虚假交易的五笔订单分别提供了物流底单及物流跟踪查询记录,陈观众陈述上述五笔交易订单均系真实存在,但订单编号为1542505052387497所对应的快递物流存在签收地与预留收货地不一致情形,且陈观众并未给出合理解释。第三,淘宝公司的处罚决定符合合同约定。《淘宝规则》第六十条规定:淘宝对涉嫌虚假交易的商品,给予卖家30天的单个商品淘宝网搜索降权的处理。故淘宝公司针对陈观众涉案店铺内涉案商品所作出的降权30日的处罚符合《淘宝规则》和《淘宝服务协议》的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淘宝公司对陈观众的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罚既符合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的规定,陈观众的主张不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浙0110民初7876号 2016-11-10

和林格尔县潽贤石业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服务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潽贤石业公司与被告中搜网络天津分公司于2012年9月14日签订《“中搜第三代搜索”合作协议》(合同编号:ZSTJDSDSS201203143000762)后,原告潽贤石业公司(甲方)与其法定代表人路征(乙方),原告潽贤石业公司(甲方)与其法定代表人路征(乙方)、被告中搜网络天津分公司(丙方)于2014年3月5日分别签订《转让协议》和《三方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潽贤石业公司将其在《“中搜第三代搜索”合作协议》(合同编号:ZSTJDSDSS201203143000762)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路征,原告潽贤石业公司不再享有原协议任何权利义务。其中,《三方协议》第四条“争议解决方式”约定:甲乙丙三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鉴于此,由于原、被告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且该仲裁条款约定有效,故应当裁定驳回原告潽贤石业公司的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津0103民初11126号 2016-12-23

和林格尔县潽贤石业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服务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潽贤石业公司与被告中搜网络天津分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签订《“中搜第三代搜索”合作协议》(合同编号:ZSTJDSDSS201211010000034)后,原告潽贤石业公司(甲方)与其法定代表人路征(乙方),原告潽贤石业公司(甲方)与其法定代表人路征(乙方)、被告中搜网络天津分公司(丙方)于2014年3月5日分别签订《转让协议》和《三方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潽贤石业公司将其在《“中搜第三代搜索”合作协议》(合同编号:ZSTJDSDSS201211010000034)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路征,原告潽贤石业公司不再享有原协议任何权利义务。其中,《三方协议》第四条“争议解决方式”约定:甲乙丙三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鉴于此,由于原、被告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且该仲裁条款约定有效,故应当裁定驳回原告潽贤石业公司的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津0103民初11140号 2016-12-23

李建才与厦门伍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服务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告将盖章后的合同送达原告,原告确认后签字,故合同的签订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甲方即原告选定诉讼管辖地,原告通过备注的方式对约定管辖进行了明确,故该约定对被告有约束力,被告的管辖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京0105民初42499号 2016-08-24

温州伊可夫智能门控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服务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当事人通过书面合同协议管辖的情况下,应服从当事人对协议管辖的约定。本案中,被告京东公司提交的《“京东JD.COM”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中明确载明: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协议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经本院询问,原告伊可夫公司认可合同中约定了发生纠纷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且签订合同时,被告京东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经营,同意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京0115民初12392号 2016-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