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格尔县潽贤石业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服务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潽贤石业公司与被告中搜网络天津分公司于2012年9月14日签订《“中搜第三代搜索”合作协议》(合同编号:ZSTJDSDSS201203143000762)后,原告潽贤石业公司(甲方)与其法定代表人路征(乙方),原告潽贤石业公司(甲方)与其法定代表人路征(乙方)、被告中搜网络天津分公司(丙方)于2014年3月5日分别签订《转让协议》和《三方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潽贤石业公司将其在《“中搜第三代搜索”合作协议》(合同编号:ZSTJDSDSS201203143000762)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路征,原告潽贤石业公司不再享有原协议任何权利义务。其中,《三方协议》第四条“争议解决方式”约定:甲乙丙三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鉴于此,由于原、被告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且该仲裁条款约定有效,故应当裁定驳回原告潽贤石业公司的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津0103民初11126号 2016-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