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400咨询电话:4001666001
logo
  • 默认排序
  • 裁判日期
  • 访问人数
  • 收藏数量

当前条件共检索到 14403条记录,展示前1000

莆田市美诚达李氏工艺美术有限公司与上海香雪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管辖法院: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所属领域:股东权益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其与被告于2013年9月26日签订的《益阳惠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第8.1条约定:“凡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索赔或涉及合同的违约、终止或合同无效事项(包括关于本协议的效力或关于本条的有效性的争议),均应由各方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将争议提交受让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被告提供其与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约定“若不能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还款协议书》对协议管辖条款进行了变更,而香雪海公司与美诚达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在先。故被告香雪海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6)闽0302民初3969号 2016-11-22

曾楚淇与张楠、云南东晨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所属领域:股东权益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张楠签订的《激励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激励协议》依法成立,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应当按照该《激励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激励办法》,《激励协议》中约定《激励协议》是依据《激励办法》签署,结合《激励办法》的内容,《激励办法》应系《激励协议》的指导性、原则性意见;同时根据原告签署的《阅读确认书》,原告明确表示愿意遵守《激励办法》关于激励对象全部权利义务的规定,且《激励办法》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激励办法》对于作为激励对象的原告亦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对于原告主张的分红款,第三人认为由于原告向张楠提出收益权赎回申请,其行为违反了《激励协议》和《激励办法》中关于“激励对象获得收益权后为英茂公司及二级公司继续服务满五年的,可申请赎回”的约定,故根据《激励办法》及《激励协议》的规定,英茂公司股东会已剥夺了原告的收益权。对于上述主张,本院分析如下:1、英茂公司是否享有对原告收益权的剥夺权。根据《激励协议》的约定,英茂公司股东会认为应当剥夺原告的收益权的,原告享有的全部收益权自动丧失。因此就该条款而言,其赋予了英茂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剥夺原告收益权的权利。2、英茂公司股东会在何种情形下可剥夺原告的收益权。对于该问题,《激励协议》和《激励办法》中均没有约定,庭审中第三人认为若原告的行为违反《激励协议》的约定,则英茂公司可通过召开股东会剥夺原告的收益权。根据《激励协议》的约定,原告是无偿取得收益权,且上述收益权仅指从英茂公司取得红利的权利,不包括因持有股权而享有的其他一切股东权利,而对于红利的确定亦是由英茂公司股东会根据其及二级公司的年度经营业绩和发展需要决定,原告无权提出异议,故作为第三人以原告违反《激励协议》为由通过股东会决议剥夺原告的收益权并无不当,本院对第三人的该主张予以采信。3、原告是否存在违反《激励协议》的情形。原告于2013年4月25日出具了《英茂集团收益权申请赎回书》(以下简称赎回书)并提交给张楠,根据该份赎回书的内容,原告系向张楠申请赎其持有的全部收益权。根据《激励协议》的约定,原告享有赎回权的情形由三种,包括:1、原告因伤病、意外等对英茂公司、二级公司、东晨公司或原告无过错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2、原告持续为英茂公司或二级公司服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不愿意继续享有收益权的;3、原告获得收益权后为英茂公司及二级公司继续服务满五年的。现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申请赎回符合上述情形的约定,故原告申请赎回并不符合《激励协议》中关于原告申请赎回的情形。4、英茂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根据《激励办法》和《激励协议》的初衷,其目的是为了激发和调动高级管理员工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属于公司自主经营管理的范畴。因此,既然《激励协议》中已赋予英茂公司可通过股东会会议剥夺原告的收益权,故该权利亦属于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范畴。根据英茂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经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本案中,关于剥夺原告收益权的事项属于章程规定的一般情形的情况,只要剥夺原告的收益权的决定经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则股东会决议有效。根据英茂公司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有云南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及云南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两个股东均同意由于原告提前申请赎回收益权故收回原告的收益权。由于上述两个股东的表决权已达到二分之一,故上述决议有效。至于张楠认为其并未将原告的赎回申请提交给第三人的问题,张楠是否向第三人提交赎回申请并不影响对原告申请赎回的事实认定,原告在向张楠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已违反了《激励协议》的约定。对于张楠认为第三人并未通知其参加股东会的问题,由于张楠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且该股东会决议已经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决议并未侵犯东晨公司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故本院认为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鉴于此,由于原告于2013年4月25日提交赎回申请,英茂公司股东会决议收回其收益权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基于收益权所享有的分红系在根据年度经营业绩和发展决定,并于第二年分配,故第三人未向其分配2014年、2015年红利并无不当。综上,本院对第三人的抗辩主张予以采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及第三人支付分红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云0112民初字第1552号 2016-07-06

邹定成、龚俊州等与浦同席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所属领域:股东权益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转让及担保合同》经全体股东同意转让,其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以及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甲方已按照约定向乙方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但乙方没有按照约定向被甲方履行付款义务,其过错在乙方,故原告要求支付剩余尾款人民币2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自起诉之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每月支付2%损失,本院结合本案情况,同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予以支持被告自起诉之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原告损失。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5)呈民初字第3096号 2016-07-06

吉林省现代农业和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与陈红文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所属领域:股东权益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股份回购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经各方签字盖章,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被告已履行部分义务,被告应继续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28249996.90元。至付清之日,原告协助天泓渔业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提出免除违约金,并无法律依据,本院考量原告实际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被告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适当调低违约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沪0101民初24447号 2016-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