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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丽霞与山海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一审行政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行政征收
所属领域:政府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签,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内容符合规定,属于合法有效协议,对该协议一经签署,双方均应认真如约履行。现在兴华市场改造工程经第三人施工建设后已完成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已具备了房屋交付条件,被告及第三人通知原告收房及原告要求交付安置房,意思表示一致,安置房应由原告收取。在原被告及第三人对安置房收、交过程中,应先行将产权调换差价结清,产权调换差价按协议约定应以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的价格结算且应依协议约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置,第三人要求原告交付依规费用后给付钥匙并无不妥,具体交付费用双方应依规进行,不得违背协议所约定。综上所述,原被告及第三人应在《协议》基础上,合理、合规、合法解决规费的前提下完成安置房的交付与收取,对原告所诉只要求被告交付安置房的请求,因其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冀0303行初5号 2016-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