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老三诉武山县水务局、武山县山丹镇人民政府、武山县山丹镇龚山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所属领域:物权保护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的,应该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武山县水务局作为山丹镇龚山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安全承担附随义务,加强管理和监督,避免工程给他人合法财产带来损害,但武山县水务局没有尽到应尽义务,致使水管填埋后,因雨水致使路面塌陷,给贾老三家房屋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龚山村村民委员会雇佣挖机开挖土沟,在武山水务局埋设水管后,应当回填土沟并夯实填土,防止雨水因回填不实而渗漏,但龚山村村民委员会并没有夯实回填的土壤,致使雨后路面塌陷,虽然先后又回填了两次,但已对贾老三房屋造成损害,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贾老三的房屋修建多年,系土木结构,地势低洼,且房屋后墙紧贴山体,常年无人居住、管理,也是该房屋受损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贾老三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武山县山丹镇人民政府关于自己不是该案件适格被告的辩解,因其既不是饮水工程的建设单位,也不是施工单位,故对该辩解本院予以采纳。龚山村村民委员会关于自己不是适格被告的辩解,因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贾老三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的辩解,因该房屋在贾老三母亲去世后,由贾老三与其父居住,贾老三父亲去世后由贾老三管理,且贾老三是其父最小的儿子,由其管理符合当地农村习惯,贾老三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故本院对该辩解不予采纳。原告未能提供受损房屋价值,本院酌情确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甘0524民初1035号 2016-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