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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明与梁树军、冯玉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追偿权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梁树军贷款到期后未能偿还,原告王旭明作为梁树军的贷款担保人,代替梁树军归还了拖欠银行本息共计46896.31元。故原告主张被告梁树军偿还现金46896.31元及利息,应予支持。该笔贷款发生于被告梁树军和被告冯玉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梁树军应与冯玉梅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冀0131民初36号 2016-07-20

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魏鹏飞、王晓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追偿权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魏鹏飞在原告玛世公司的“融贷通赢”金融服务平台借款150000元,被告王晓微作为共同还款人,被告屈胜英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三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共同还款人承诺书及第三方担保合同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双方所签订协议,玛世公司按约定将出借人提供的借款150000元交付被告魏鹏飞,被告魏鹏飞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中介费。被告魏鹏飞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中介费,已构成违约。借款到期后,原告根据借款合同约定为被告魏鹏飞垫付偿还了出借人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魏鹏飞、王晓微给付借款本金、利息、中介费及后续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屈胜英作为保证人,应按约定对上述借款本息等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被告约定的利息、罚息等合并计算明显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利息的约定,故应按年利率24%计算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冀1125民初174号 201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