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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浪与王诗淳、顾文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所属领域:劳动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债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为债务人。债务人应当及时足额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本案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经营过程中欠原告工资款10000元事实清楚,应予认定。该债务应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连带偿还。虽然二被告离婚时约定案涉债务由被告王诗淳偿还,但原告仍有权就该债务向二被告主张权利。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欠款10000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若被告顾文亮对该债务清偿后,可基于离婚协议向被告王诗淳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苏0923民初601号 2016-04-19

原告马某诉被告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辛寨村村民委员会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所属领域:劳动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系被告村老干部,被告应按国家政策及时支付原告相应的劳动报酬。故原告起诉被告给付所欠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一百四十四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2016)晋0211民初929号 2016-10-18

陶龙俊与高成舟、繁昌县天鹅湖大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所属领域:劳动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陶龙俊与天鹅湖酒店因劳动报酬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明确,对陶龙俊要求天鹅湖酒店给付劳动报酬253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天鹅湖酒店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高成舟,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故高成舟应对天鹅湖酒店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皖0222民初2515号 201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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