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颜兰芳与宿迁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管辖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错误执行赔偿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房屋,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0元/㎡(月。计算面积时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本案中,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强拆原告住宅,且未能提供临时安置用房,故被告依法应当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原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综上,被告市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颜兰芳的财产权,原告颜兰芳依法有获得行政赔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4)宿中行赔初字第00007号 201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