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惠芬诉章建国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一方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使自己处于优越的地位。相邻方做出行为前要力求避免给相邻权利人造成妨害,已造成妨害的,行为人应当排除。本案中,上诉人在102室天井内搭建的不锈钢镂空框架,不仅高出围墙40公分,且通过不锈钢顶棚将围墙和主体房屋连接起来,易给他人通过该顶棚攀爬至202室被上诉人家中带来便利,客观上给被上诉人的居住安全带来隐患。因此,被上诉人作为相邻方,要求上诉人拆除该不锈钢顶棚,排除该妨碍,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213号 2015-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