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银余、许翠英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以及涉案动拆迁协议的内容,详尽阐述了吴银余等与倪圣芳应享有的房屋拆迁利益,于事实和法律不悖,本院不再赘述。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中记载,认定吴银余等五人均对涉案被拆迁房屋有权主张相关权利,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倪圣芳以刘桂芳、刘佳君在被拆迁房屋内没有户籍,无权主张相关权利为由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动拆迁款的分割体现了农村宅基地房屋的特殊性,并无不妥。现吴银余等与倪圣芳均要求详细划分动迁补偿款的性质后再予以分割,缺乏依据。原审法院认为鉴于安置房实际面积、位置尚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宜进行确权分割,并释明吴银余等可视情形再主张权利,并无不当。综上,吴银余等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倪圣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291号 201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