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世龙与黎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民间借贷,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庭审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结算单》、《欠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结合被告在短时间内向原告支付336万元巨款的事实及本地区木材交易习惯,以及经原被告结算明确了原告代被告向第三人垫付的木材管理费为4165804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3360000元,还应向原告支付805804元的事实,本院对原告关于其代被告向第三人履行给付管理费的义务主张予以支持。被告向原告出具800000的《欠条》系债权凭证,明确了经双方结算后原告对被告享有800000元的债权。虽然原告提交的《结算单》没有落款时间,但与被告所立欠条、银行转款凭证能相互印证,原告诉请被告给付800000元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原被告之间的民事行为违法的辩称,庭审过程中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定情形,故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云3102民初268号 201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