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晓艳与李敏、郭斌、王在忠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所属领域:执行案件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一、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为(2016)内0821执异14号裁定书,2016年6月21日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以(2016)内08执复6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2016)内0821执异14号裁定书,要求五原县法院重新做出裁定,因此原告提起的诉讼没有法律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2015)五法执字第548号执行裁定书与(2015)五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裁定书发生冲突,不属执行异议之诉的受案范围。综上,原告的起诉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三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内0821民初1623号 201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