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400咨询电话:4001666001
logo
  • 默认排序
  • 裁判日期
  • 访问人数
  • 收藏数量

当前条件共检索到 3127条记录,展示前1000

王林与李世兴、李永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王林出具的借条真实、合法、有效,原告王林与被告李世兴、李永旺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王林按约将借款交付被告李世兴、李永旺,被告李世兴、李永旺应依约清偿原告王林借款,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视为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被告李世兴、李永旺向原告王林重新出具的借条中包括借款本金100000元及以月利率为2%计算的利息6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王林关于清偿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内0622民初2905号 2016-09-21

准格尔旗鑫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文清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修理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承揽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郭文清到原告鑫源公司处维修汽车,双方形成了修理合同关系。原告鑫源公司依被告郭文清的要求维修汽车后,被告郭文清负有及时给付修理费的义务。现被告郭文清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给付修理费的义务。原告鑫源公司主张2007年11月27日、2007年12月18日被告郭文清所欠修理费,因该两支修理费没有被告郭文清的签字确认,故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郭文清未出庭应诉,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准民初字第3618号 2016-03-23

准格尔旗大正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准格尔旗鑫磊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建筑工程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大正电业与被告鑫磊房地产签订的《沙站915啤酒厂线106#T接新建万家公寓10KV电缆、箱变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大正电业施工所建工程经被告鑫磊房地产验收合格,被告鑫磊房地产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大正电业支付工程款。2016年6月15日,原告大正电业与被告鑫磊房地产进行了结算,被告鑫磊房地产共欠原告大正电业工程款372151元。故原告大正电业要求被告鑫磊房地产给付工程款372151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准格尔旗鑫磊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内0622民初2600号 2016-09-07

范少平与熊掌权、乌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管辖法院: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范少平与被告熊掌权之间的借贷事实有原告范少平出具的《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月利率2%,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范少平要求被告熊掌权向其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熊掌权向原告范少平给付的5.5万元是借款本金还是借款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还款顺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先还利息再还本金的顺序偿还借款;本案中,被告熊掌权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原告范少平之间存在关于上述5.5万元还款顺序的约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上述5.5万元还款应视为偿还借款利息。被告乌仁虽不是借贷关系的当事人,但本案诉争借款发生在被告熊掌权、乌仁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因此,对原告范少平要求被告乌仁与被告熊掌权共同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内0622民初2183号 2016-07-20

懆格尔旗鑫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宽厚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修理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承揽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准格尔旗鑫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修理义务,被告杨宽厚应支付对价。关于下欠修理费的具体数额有被告杨宽厚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准格尔旗鑫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偿还修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杨宽厚未出庭应诉,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准民初字第3619号 2016-03-23

刘坚与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承揽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有原告刘坚提供的消防防排烟合同书为证,本院予以认可。原告刘坚已向被告扬州建工交付了工作成果,被告扬州建工应按原告刘坚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对应的报酬。被告扬州建工应给付原告刘坚工程款438957元,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扬州建工已给付工程款214615元,现仍下欠工程款224342元。对于被告扬州建工提出因部分工程未完工,亦未进行调试和验收,只能按照424837元的70%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因被告扬州建工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原告刘坚亦不予认可,应由被告扬州建工承担举证不能之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内0622民初328号 2016-04-13

李关旺与冯雷、苏召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发生过借款22250元本金的事实,以及原告李关旺主张的利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从原告李关旺出具的证据来看,借款本金22250元,其数额符合现金交付的标准,同时被告冯雷认可了证据的真实性。庭审中二被告的意见均认为曾经存在5000元借款本金,只是被告冯雷认为,本案借款是5000元借款的利息,而被告苏召女则认为对被告冯雷的所有借款,自己均不承担责任,但是,二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答辩意见,因此本院对二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同时,本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年利率24%,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应当承担共同给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内0622民初2913号 201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