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与李世兴、李永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王林出具的借条真实、合法、有效,原告王林与被告李世兴、李永旺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王林按约将借款交付被告李世兴、李永旺,被告李世兴、李永旺应依约清偿原告王林借款,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视为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被告李世兴、李永旺向原告王林重新出具的借条中包括借款本金100000元及以月利率为2%计算的利息6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王林关于清偿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内0622民初2905号 201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