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离婚纠纷
所属领域:离婚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起诚挚的夫妻感情,因家庭琐事吵打后导致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白某某要求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子女由谁负责抚养问题,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的原则,结合原告与其子女感情较深的现状,子女由原告白某某负责抚养较宜。被告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原告主张有存款并要求分割的诉请,因被告否认,原告亦未举出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不予支持。原、被告对家庭财产的价值达成的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内0526民初1652号 201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