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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刘金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与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现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依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并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支付拖欠贷款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京0101民初8196号 2016-10-17

北京中润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与润泽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能依约还本付息,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润泽公司将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据此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其利息计算标准亦未超过法律保护的范围,故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八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京0101民初3801号 2016-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