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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慧清科技有限公司诉蒋卓劳动争议一案

管辖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争议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京01民终92号判决已认定慧清科技公司以蒋卓未通过阶段性考核而作出的解除决定不能成立,应予撤销,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本院认为,慧清科技公司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实则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再行起诉,显然属于对生效判决再次起诉之情形,故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本院对慧清科技公司该请求依法予以驳回。慧清科技公司要求确认蒋卓无权要求领取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的请求,本院(2016)京0108民初26094号案件正在审理期间,慧清科技公司该项起诉本院予以驳回。慧清科技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蒋卓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014年11月3日至2015年2月2日,故慧清科技公司主张自2015年1月6日作出解除决定后仍有27天试用期,要求法院确认自双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之日公司仍对蒋卓享有27天的试用权于法无据,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慧清科技公司要求确认在继续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蒋卓不具有员工身份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京0108民初23806号 201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