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民委员会与李连英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东小口村委会对《申请书》的审核意见表明双方已就补助对象、补助数额达成一致,东小口村委会有关双方未形成合同关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审法院判决东小口村委会支付李连英、范文生困难补助款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就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给付困难补助款的期限,李连英、范文生在主张权利时未给予东小口村委会履行义务的宽限期,东小口村委会在李连英、范文生主张权利时亦未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故李连英、范文生依然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东小口村委会有关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东小口村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2016)京01民终7480号 2016-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