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振与周淑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原判对于赔偿损失范围的认定及赔偿数额问题处理是否适当。
本案中,安振与周淑兰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周淑兰受伤,安振承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此节有安振对事故责任的自认。原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及责任对此事的处理原则适当。从本案的证据显示,周淑兰因治疗确有费用支出,医疗部门又有需要陪护的医嘱,虽然安振认为赔偿费用不合理,但其所辩解尚不足否定赔偿数额的真实性,故原审法院对此节认定适当。关于安振认为对交通队出具的证明有异议一节,基于证明是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证明效力较高,安振对此存疑,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故根据本案的案情、证据及法律规定所作的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妥。综上所述,安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京02民终11094号 2016-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