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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巧奇与牛金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所属领域:物权保护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作为原告房屋的所有权人,对原告房屋享有相应的物权权利。但被告对原告房屋东侧窗户进行遮挡的行为,对原告的通风、采光造成妨害。被告未能提交证据材料证明其遮挡原告房屋东侧窗户的行为存在合法依据,被告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其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院认定被告遮挡原告东侧窗户的行为无合法依据。被告应排除妨害,拆除原告房屋东侧窗户的遮挡物。因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其东侧窗户遮挡物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京0102民初12410号 2016-08-19

北京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与李声涛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追偿权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李声涛与民生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系上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上述合同当事人均应当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小微合作社为李声涛向民生银行代偿贷款本息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小微合作社要求李声涛偿还代偿款645632.7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小微合作社要求李声涛支付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鸿盛源公司作为保证人,与民生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担保合同》,自愿为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担保,上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鸿盛源公司对李声涛前述债务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鸿盛源公司与小微合作社并未约定分担比例,依法应当平均分担,即鸿盛源公司应当对于李声涛不能清偿的代偿款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故小微合作社要求鸿盛源公司对代偿款总额的二分之一即322816.39元的范围内对李声涛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京0102民初5659号 2016-11-0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王双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总行营业部与王双荣、池春龙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现总行营业部已于2014年10月24日发放贷款395500元,王双荣未按约定偿还相应借款本息,已经构成违约,故总行营业部要求王双荣偿还剩余借款本金、相应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一节,总行营业部已经实际支付律师费5000元,该笔费用系总行营业部为实现本案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依据《借款合同》,总行营业部有权要求王双荣承担。 王双荣将其名下车牌号为×××的奥迪牌小型轿车,现王双荣逾期偿还贷款,总行营业部依据《借款合同》要求以该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辆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池春龙自愿为王双荣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王双荣未履行给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的义务,总行营业部要求池春龙对上述王双荣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池春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王双荣追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京0102民初9551号 2016-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