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连华与赵建国、王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赵建国由被告王国强担保向原告陈连华借款4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借条上的出借人姓名虽由原告陈连华书写,但原告持有该借条并主张债权,应认定其为债权人,故双方间的借贷、保证关系合法成立。被告赵建国向原告借款时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作为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其归还。被告赵建国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赵建国应返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按本金4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另本案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被告王国强作为担保人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国强承担上述借款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建国追偿。二被告辩称是向案外人杨建借款,并已向杨建支付了部分借款,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综上,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浙1003民初429号 201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