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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赵某某于海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所属领域:用益物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明确规定了涉及土地使用权纠纷应先由人民政府解决,据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吉0781民初4862号 2016-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