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彩虹与邱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张彩虹虽主张其是与邱金华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除了提供给邱金华的转款凭证外,未提供其它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邱金华提供的盖有华林酸碱平营运中心现金收讫的收据,证明将此款交给了河北公司。结合张彩虹在庭审中的自认“当时我婆婆去河北培训时就让我给邱金华打款,我就给打了,我婆婆去了两次,我去不仅仅是培训,因为钱我已经打完了,不培训钱也要不回来了”。可证明张彩虹婆婆在河北公司培训期间要求张彩虹代付设备款项,购买了公司产品,张彩虹婆婆与河北公司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故张彩虹主张其与邱金华形成买卖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通中民二终字第202号 2015-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