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保林、罗玉英等与郑州铁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荆保林等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责任,其侵权行为主要发生于郑州铁路局所属的列车之上,被告住所地亦在河南省郑州市,故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长铁中民管终字第1号 2015-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