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舒君、肖相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舒君通过协商自愿签订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之表示,且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合同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向被告舒君发放借款后,被告舒君理应按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被告舒君、肖相清自愿以其位于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清平街1幢3-1号住房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川1621民初1579号 2016-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