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泽玉某渠县清溪场镇鸿锋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的规定,综合本案案情,原告岳泽玉向被告渠县清溪场镇鸿锋砖厂预购砖并付清全款,被告渠县清溪场镇鸿锋砖厂出具了收条,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买卖合同成立后,被告方负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因被告方内部经营权发生变化而废止。被告渠县清溪场镇鸿锋砖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和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川1725民初第1100号 2016-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