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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真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白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白鸿于2012年10月27日向原告真诚公司出具《欠条》的行为,应视为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当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因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法有关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之规定,经庭审查明可知,原告真诚公司与被告白鸿就付款时间没有达成补充协议,本案无法按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确定履行期限,因而应按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确定履行期限。本案中,《欠条》没有约定付款期限,所以作为买方的被告应在提取货物的当时支付货款。被告于2012年10月27日提取案涉钢材,就应在当日支付款项。现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5707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欠条》中约定的滞纳金标准为:“逾期未付,每日从提货之日起按所欠金额的2‰支付滞纳金。”本案中,被告未在提货当日支付原告货款,原告有权主张滞纳金。本案诉讼中,原告自愿将第一项以及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关于滞纳金和违约金部分变更降低为要求被告承担以货款85707元为基数,从2012年10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滞纳金。因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真诚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在本案中产生了保全费、代理费以及因催收债务产生的差旅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故原告关于此项费用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涪民初字第4477号 2016-07-12

绵阳阳光水务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产品并进行了安装调试,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价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金的金额,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将约定的违约金的金额调整为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计算,原告的该项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综合考虑被告违约时间较长、原告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金额予以支持。 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涪民初字第5953号 2016-07-12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亭、刘言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案涉《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游仙信用联社科学城分社依约向被告刘亭发放了借款,被告刘亭即负有按约还本付息的责任,但其未按约定期限向游仙信用联社科学城分社归还借款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由被告刘亭归还下欠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刘言荣以及周旭柏分别以登记在其在名下的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且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王小兰、唐小华亦对该抵押予以签字确认。原告对该二房屋即依法享有抵押权。现原告要求确认其对抵押资产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刘言荣、王小兰、周旭柏、唐小华为案涉借款提供了连带担保责任,现被告刘亭到期未还款,原告主张由该四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五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和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本院视其放弃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的反驳,由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为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涪民初字第4896号 201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