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慧卿诉被告任元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所属领域:物权保护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能证明诉争车辆原登记所有人为被告任元元(原车牌号为晋BKxxxx),2015年3月25日以购买方式变更登记所有人为原告胡慧卿,车牌号为晋BHAxxx。故诉争车辆属原告合法所有。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在车辆被强行占有期间,发生任何交通事故,由被告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诉请的情形,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如有其他纠纷,原告可另案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2016)晋0202民初1334号 201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