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峰与武晓红、杜洪源、营口兴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武晓红、杜洪源因经营被告营口兴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期间缺少资金,向原告王永峰借款的事实清楚,双方形成了明确的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被告营口兴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经营期间,被告武晓红、杜洪源作为公司法人及股东为被告营口兴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已由被告营口兴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向原告所借款项至今未能归还,已构成违约,且被告的代理人在开庭时也对原告提供的五张借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445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按2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辽0882民初210号 2016-04-18